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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雇强积金供款可获税务优惠 |
作者:积金局 文章来源:文汇报 点击数 320 更新时间:2010-10-05 21:46:49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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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了一段时间的紫微留意到时下年轻人喜欢Art Jamming (自助绘画),因此她有意开设一间自助画室,趁机赚一笔。积哥便提醒紫微,若她将来成为自雇人士,便有责任为自己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供款。 紫微问:「若果自雇人士没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是否属违法呢?」 积哥说:「当然啦!积金局有权检控未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未有准时支付强制性供款的自雇人士。」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违法人士首次定罪,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而其后每次定罪则可被罚款1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另外,积金局亦有权在以下情况向自雇人士征收罚款: 拖欠供款; 未有向受托人呈报终止自雇一事;或 住址、营业地址、电话号码或图文传真号码等资料有所改变,却未有于该项改变发生后的30日内以书面通知受托人。 每年最高可享1.2万宽免 紫微说:「那么我要记住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还有,想知道自雇人士的强积金供款是否如雇员一样可获得税务优惠呢?」 积哥表示,自雇人士的所有强制性供款均可享有税务宽减,与一般雇员一样,由于强制性供款额上限为每月1,000元或每年12,000元,因此,自雇人士每年最高可享有12,000元的税项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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