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要求雇员「假自雇」避供款违法 |
作者:积金局 文章来源:香港文汇报 点击数 265 更新时间:2011-05-17 21:55:14 文章录入:admin |
|
为强积金供款是雇主及雇员的责任。不过,过往有雇主为逃避供款责任,要求雇员转为「自雇人士」,最终被检控及定罪。 不过,种种迹象显示,林先生仍是运输公司的雇员。他的工作继续由公司安排,他亦只可以替公司运载货物。林先生的薪金则以拆帐形式计算,公司每月把支票存入他的银行户口。另外,林先生亦不能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 运输公司亦支付一切与货柜车有关的支出,例如维修费、汽车保险及牌照费,甚至货柜车的入油费、桥路费、过关费及入线费,林先生无需承担财务风险,亦没有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营运。林先生其后向积金局投诉。 「自雇人士」定义有准则 积金局提醒雇主,自雇安排并非简单地由雇主与雇员协议而定。若雇员转为「自雇人士」后,工作仍然由原本的公司安排;仍需于上班时穿着指定的制服;所用的设备及开支都是由公司安排及支付等,这便属于「假自雇」,即双方的雇佣关系实质上没有改变。若雇主因此逃避强积金责任,将视作未有按时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拖欠供款,两者均属违法,雇主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积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