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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新标准增设微型企业 |
作者:王道军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396 更新时间:2011-10-07 16:56:21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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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新标准增设微型企业:“利于出台针对性优惠政策”
另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昨日向早报记者透露,新的标准制定后,政府将会继续出台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微型企业的税收进行减免。 “出台时间比预计要晚” 此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出炉背景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2010年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开展的。 前述上海市中小企业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2009年,国务院颁布“36号文”的时候,就考虑到了重新对中小企业进行划型的问题。但因为涉及诸多部门,还需要大量的统计数据,因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数易其稿,出台的时间比预计的要晚。按照此前计划,送审稿2010年年底上报给国务院,经国务院认可后就会公布。 根据工信部网站昨日发布的“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记者问”,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是中国历史上的第8次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新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新增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 “原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 在此之前,中小企业的划分按照2003年出台的、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这一旧规定没有微型企业的界定,只是按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了中型和小型企业两种。 昨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只涉及8个行业,行业上没有做到全覆盖,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 早报记者了解到,《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划分,但是只涉及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8个行业。 前述上海市中小企业办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过去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比较粗,所以在统计时比较笼统,具体操作过程中是某些接近大型企业的中型企业受到了优惠和照顾,但是真正的中小型企业反而并没有得到优惠。 以工业为例,按照2003年的标准,中小型企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而这次公布的新标准,则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不过,通过对新老规定中都有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的对比可以发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新规普遍下调了从业人员数量上限,而对营业收入数额的限定则有不同程度提升。对此,有分析认为,从业人员人数指标普遍降低,而营业收入指标呈上升趋势,这可能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密集程度降低有关。 新增微型企业 4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对此,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其次,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此外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 划分微型企业并予以创业支持符合国际惯例。此前,中国已有一些地方出台政策扶持微型企业。如去年重庆市针对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创业者补助、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创业扶持贷款及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前述上海市中小企业办负责人告诉早报记者,因为原来的标准从企业规模来说,认定为小企业的还是不够小。其实更小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更需要扶持,其发展潜力也最大。按照新标准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