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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第一审公开开庭庭审记录(节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京衡律师集团  点击数 474  更新时间:2012-07-21 11:22:10  文章录入:admin

夏俊峰案第一审公开开庭庭审记录(节选)

2009年10月22日13时30分到3时50分

沈阳中级法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 一致。

审判长: 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 (宣读民事诉状,略)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 有,我不是有意的,当时他们打我时把我打蒙了。

审判长: 公诉人,你可以向被告人进行迅问。

公诉人: 案发前你是从事什么职业?

被告人: 炸串摆摊。

公诉人: 2009年5月16日,你是否将被害人申凯、张旭东、张伟,扎成两死一伤,这个是你所为不?

被告人: 是。

公诉人: 你以前认识三名被害人不?

被告人: 不认识。

公诉人: 被告人,下面你如实向法庭陈述你的犯罪经过?

被告人: 5月16日大约11点,我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交叉路口摆摊,人家说城管来了,我和我的爱人就跑,后来行政执法的人追上我们,要没收我们的东西,有人在后面打我,还有人说不行带到队里,当时我眼前是张旭东,后面是谁我没看到,我一进屋有人把门关上了,张旭东就开始打我,不知道是谁一脚踹倒我小便的位置,我一疼跪在了地上,当时正好摸到刀,我就拿出来划了,我就是想跑出去而已。

公诉人: 你以前在公安机关做的多次供述,属实不?

被告人: 我说的属实,公安机关做的不属实。

公诉人: 什么地方不属实?

被告人: 我说的有的地方没给记。

公诉人: 是案件有关的地方没记还是案件无关的地方没有记?

被告人: 案件有关的。

公诉人: 什么地方?

被告人: 我说“行政执法抢我东西”公安机关写的是“纠正”,没有写“抢”。

公诉人: 其他地方有吗?

被告人: 没有了。

公诉人: 当天查处你时,他们是怎么去的?

被告人: 开车去的。

公诉人: 开几台车?

被告人: 不知道。

公诉人: 行政执法除了抢你的东西外,还有身体接触吗?

被告人: 他们打我。

公诉人: 你看到谁打你了?

被告人: 有人从后面打我,别的没有看到。

公诉人: 怎么打的你?

被告人: 用拳头打我。

公诉人: 有几个人?

被告人: 我看到张旭东了,剩下的都是拽我的,有很多人,我都没有看清。

公诉人: 其中在场的还有谁?

被告人: 我妻子,还有很多老百姓。

公诉人: 你大概什么时间到的执法局办公室?

被告人: 大概中午。

公诉人: 进到屋里,屋里共有几个人?

被告人: 就一个司机进到屋里,还有张旭东在我前面走。

公诉人: 看到申凯了吗?

被告人: 我没有看到。

公诉人: 进屋后发生什么事了?

被告人: 他叫我进屋,我就进屋,我脚没站稳,申凯就从后面打我头部,我本能的转身,想往外跑,后来张旭东就从后面打我。

公诉人: 打什么部位了?

被告人: 腿、身上、小便的地方。

公诉人: 你身体什么部位受伤了?

被告人: 手部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剩下都没有明显的外伤。

公诉人: 你的刀是干什么用的?

被告人: 平时切肠用的。

公诉人: 刀是什么特征?

被告人: 打苹果的水果刀,单面刃,折叠、把是塑料的。

公诉人: 你是什么时间拿出的刀?

被告人: 当时把我打趴下了,我就想跑出去,才拿出来。

公诉人: 当时刀在什么位置?

被告人: 裤兜。

公诉人: 当时先扎的谁?

被告人: 记不清了。

公诉人: 你当时扎被害人时,怎么想的?

被告人: 脑袋一片空白,就是想跑。

公诉人: 你扎被害人多少刀?

被告人: 记不清了。

公诉人: 你往什么部位扎的?

被告人: 记不清了。

公诉人: 两个被害人所扎的位置,都记不清了吗?

被告人: 是。

公诉人: 感觉扎到人了吗?

被告人: 扎到了。

公诉人: 你看被害人倒地了吗?

被告人: 没有注意。

公诉人: 你是怎么扎的被害人张伟?

被告人: 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 你扎完被害人之后,怎么离开的现场?

被告人: 跑出去的。

公诉人: 刀的去向?

被告人: 我把刀放在兜里,后来就跑,不知道刀掉哪了。

公诉人: 你是怎么受伤的?

被告人: 是扎被害人的时候受伤的。

公诉人: 你怎么到案的?

被告人: 跑到文萃路时,我想去医院看病,后来看到公安机关,我举手说我在这,然后走过去的。

审判长: 原告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民事原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 你怎么上的行政执法的车?

被告人: 他们连拽带拉把我弄上车的。

辩护人: 你是否愿意赔偿?

被告人: 愿意。

辩护人: 你后悔不?

被告人: 后悔。

辩护人: 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现在法庭问你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的地点,风雨坛街,你是否在那摆摊经营?

被告人: 是。

审判长: 你摆摊的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人: 不合法。

审判长: 当天带你去执法局的办公地点,是干什么去?

被告人: 接受处理。

审判长: 接受处理为什么要带刀?

被告人: 我当时刚出摊,刀一直在我身上。

审判长: 在马路上说有人打你,当时把你打到什么程度?

被告人: 就脑袋有包。

审判长: 其他还有吗?

被告人: 耳朵打得嗡嗡的,还有胳膊疼。

审判长: 被害人两死一伤,是你造成的不?

被告人: 张伟,我没有印象。

审判长: 带你去处罚,为什么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

被告人: 有人打我,我为了往外跑。

审判长: 你除了看见张旭东、申凯、司机,还有别人吗?

被告人: 没有,我认识司机。

审判长: 怎么认识司机的?

被告人: 以前我在街道帮过忙,看过他。

审判长: 他在干什么?

被告人: 他进里屋,没有动手。

审判长: 他距离你扎人的位置有多远?

被告人: 说不好,就是里面还有一个屋,他在里面。

审判长: 除了你讲,有关被害的人员对你殴打以外,你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先打你的?

被告人: 我身上有伤。

审判长: 身上有什么伤?在什么位置?

被告人: 胳膊青一块、紫一块。

审判长: 按照你庭上讲,被害人用什么打你了?

被告人: 用拳头和水杯。

审判长: 你知道你拿刀扎人有什么后果?

被告人: 我当时没想。

审判长: 你印象扎了几个人?

被告人: 两个人。

审判长: 都有谁?

被告人: 开始我不知道,后来知道是申凯和张旭东。

审判长: 你扎了多少下?

被告人: 不知道。

审判长: 你作案后到你被抓,这期间大致有多长时间?

被告人: 大致有两三个小时。

审判长: 在这两三个小时,为什么不投案?

被告人: 我那时害怕。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补充发问的问题?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补充发问的问题?

辩护人: 有。

审判长: 可以发问。

辩护人: 当时行政执法人员扣押你煤气罐时,是否给过你手续?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被害人张伟的陈述。(见公安3册第16-21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我跑出去没有扎过人。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张伟的两个陈述前后不一致。

审判长: 公诉人对辩护人所提异议,有哪些解释?

公诉人: 被害人张伟的表述是有些出入,但并不影响张伟被夏俊峰扎伤的事实。

审判长: 被害人张伟,哪一份说的对?

被害人张伟: 第二份。

审判长: 你说一下案发现场的情况?

被害人张伟: 我进办公室,我看见他扎张旭东,我把他拽出去,他就给我一刀,这时我就出来了。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被害人的当庭陈诉,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你对刚才被害人所做修改,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 那请法庭根据事实定夺。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被害人张伟的辨认笔录。(见公安3册第59-62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陶冶的证言。(见公安3册第22-25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现场勘查材料。(见公安卷3册第77-95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刑事技术鉴定书。(见公安1册第11-31页、32-50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生物物证鉴定书。(见公安3册第51-56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户籍证明。(见公安3册第64-76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见公安3册第57-79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见公安3册第5-6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侦破报告。(见公安3册第4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被告人夏俊峰供诉。(见公安2册第40-52页)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宣读略。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意见?

原告人: 没有。(均答)

 

审判长: 你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 审判长,我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 我的照片。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从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 有。

审判长: 把证据来源、证据种类、证明目的、证明内容讲清。

辩护人: 第一组证据是六份证人证言,证据来源是被告人家属,证明在市场里夏俊峰遭到城管殴打,第二组是家属提供,证明夏俊峰平时表现好;第三组是出租车票据,证据来源于出租车司机公司,证明内容是城管至436医院只需5分钟车程;第四组张旭东鉴定结论和申凯鉴定结论,来源于公安卷,证明张旭东案发至医院实际花费19分钟,申凯身上有刀伤以外的其他伤痕证明申凯生前与人搏斗过;第五组,鞋底一只,证人提供,证明在市场夏俊峰遭到城管殴打;第六组,夏俊峰照片,证据来源于公安局,证明在市场夏俊峰遭到殴打;第七组,祖明辉,张晶询问笔录,来源于公安卷中,证明当时存在暴力执法。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庭前与控方进行证据交换?

辩护人: 交换除了祖明辉、张晶询问笔录,其他已经向控方提交。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辩护人就以上所列的十三份七组证据进行质证?

公诉人: 同意。

辩护人: 第一组是证据一至证据六是证明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被告人有过殴打行为,并将夏俊峰拽到行政执法的车辆。

审判长: 公诉人,对相关证据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 公诉人需要说明的是,辩护人在庭前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但公诉人审查后,认为辩护人提交的六份证言,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个仅仅是证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没有经过合法的调取程序,上诉证人证言没有证明效力;第二,即使是所诉的内容,是第一现场遭到执法人员殴打,公诉人认为,在庭上所出具询问陶冶等人和被告人妻子张晶的询问笔录还有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述中,就第一现场没有发生行政人员殴打夏俊峰,公诉人就此问题答辩至此。

审判长: 原告人对相关证据是否有意见?

原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对相关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

辩护人: 证据七证明夏俊峰平时表现较好,是居民出示的证据。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原告人,是否有意见?

原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证据八和证据九,证明被害人是由于抢救不当耽误治疗而死亡。

审判长: 你有什么确切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因耽误治疗而导致死亡的?

辩护人: 通过刑事技术鉴定书体现出来的,从案发至医院实际花费19分钟,而实际只需5分钟车程,但医院不给开书面的材料。

审判长: 你是否有相关的证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控方对刚才辩护人出具的相关证据,有哪些意见?

公诉人: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出有关案发地到医院的距离,时间长耽误治疗,仅仅依据这些而导致死亡,公诉人认为这种推断是不成立的。

审判长: 原告人,对上诉证据有哪些意见?

原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诉证据有哪些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

辩护人: 证据十,证明申凯身上有刀伤以外的其他伤痕,证明申凯生前与人搏斗过。

审判长: 公诉人有哪些质证意见?

公诉人: 这个是由鉴定结论体现出的,公诉人认为被害人生前是否与人搏斗过,并不影响对被告人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因为在任何人行凶时,被害人都会有防卫行为,这是一种出于本能的行为,辩护人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先行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这种证明是不成立的,抵抗伤形成的时间没有办法去做鉴定。

审判长: 原告人,对上述证据有哪些意见?

原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诉证据有哪些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

辩护人: 证据十,被告人鞋底一只,证明夏俊峰遭到城管的殴打,致使鞋底脱落。(出示鞋底一只)

审判长: 被告人,这是你的鞋吗?

被告人: 是。

审判长: 公诉人,你对上述证据有哪些意见?

公诉人: 对这份证物没有异议,对物证形成的原由,被告人妻子在证言中已经表达清楚,是因为撕拽,而不是辩护人所说的殴打,这是两种含义。

审判长: 你的物证是怎么来的?

辩护人: 证人提供。

审判长: 辩护人你是否有对相关物证提取过程的记录和记载?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提供的这个证据是不是不完备?

辩护人: 是。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

辩护人: 证据十二,夏俊峰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夏俊峰曾经实施过殴打。(出示照片)

审判长: 被告人夏俊峰你是什么时间照的照片?

被告人: 案发当天晚上,做完笔录,公安机关给我照的。

审判长: 公诉人对照片的证据有哪些质证意见?

公诉人: 首先从案发后所受的伤的照片可以看出,照片中夏俊峰的伤并不严重,只是青紫;第二,仅仅靠这些照片就说明是行政执法人员殴打他,这种推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这张照片是在第一现场实施的,还是第二现场实施的,这个形成的时间,通过法庭调查,还不能确认。第三,形成的过程,这个伤形成的时间到底是在被告人行刺之前,还是行刺之后形成的,仅仅靠照片是不能证明的。

审判长: 原告人,对上述证据有哪些意见?

原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哪些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

辩护人: 证据十三,刚才公诉人宣读的祖明辉和张晶的笔录,祖明辉的证言里说我们将夏俊峰的液压气罐夺下来;张晶说行政执法将夏俊峰拽上车,致使鞋底脱落,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存在暴力执法行为。

审判长: 公诉人有哪些质证意见?

公诉人: 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是我们沈阳市新成立的新型行政执法部门,而担负的这种职能是市容市貌,以及对不法商贩进行管理和查处。由于其所针对的被管理人的这种群体,所导致的行为,不可能避免身体接触的发生,这个是不现实的,所以说并不能因此行政执法人员所谓不当的执法行为,就推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暴力倾向,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审判长: 原告人,对上述证据有哪些意见?

原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哪些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本案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庭依法判处。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 我现在特别后悔,走到这一步,我也不想,希望法院能给我公正的判决,我和我的家人愿意给被害人家属一切补偿。

审判长: 由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 (详见法院卷辩护词)意见如下: 1、行政程序违法在先;2、沈河城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所以才会导致本案的发生,夏俊峰有防卫情节;4、夏俊峰无前科劣迹;5、夏俊峰系典型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6、夏俊峰有主动投案倾向;7、被告人夏俊峰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应定为故意杀人。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答辩意见?

公诉人: 有,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辩护人主要辩护观点是错误的,其错误表现在,一主观臆断;二以偏概全;三是曲解法律。 

   具体公诉人从以下几点阐述:第一,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庭调查中可以表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执法人员当天是在执行公务,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法商贩,在路上违章设摊进行查处,所谓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被害人之所以跟执法人员到办公地点去,主要是接受处罚,而不是非法限制;第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在法庭调查中可以表明,在第二现场,通过尸检鉴定、尸检报告以及被害人身上的伤可以表明,双方确实发生过身体上的接触,到底是双方互殴还是谁先动手打人的,即便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有过言语或者身体上的接触,通过辩护人所提供的照片上,可以看出被告人身上的伤是轻微的,也就是说被告人所行凶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同时也证明被害人不具有过错,退一步讲,对案发起因上,被害人没有过错;三、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法律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上的不当,并不影响作为被害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四、本案的定性,辩护人认为是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是因为尸检鉴定,失血性还是急性,这种推断是错误的,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种行为不是通过辩解,主要通过被告人的行为。两名被害人身体多次受到严重的刺痛伤,其被告人主观目的是杀人的行为;五、被告人是否有投案自首的行为,被告人有主观投案倾向,公诉人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投案自首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仅有倾向是不能认定投案的情结。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补充的自行辩护意见?

被告人: 我真的不是有意的。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辩论结束。

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被告人,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我对我的过错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当时就是因为他们打我,我才会扎人,希望法院和被害家属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

审判长: 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休庭。将被告人夏俊峰带出法庭。(法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