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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政府网  点击数 146  更新时间:2009-07-01 12:57:31  文章录入:admin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沪工商注〔2009〕49号

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经济结构转型和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确保上海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降低准入成本,支持人民群众自主创业

    (一)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三)提供免费企业登记公告服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自2009年1月1日起免费为企业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企业可不再通过其他商业媒体刊登上述登记公告。

    二、创新登记方式,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

    (四)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创意产业集聚区。支持园区内创意产业和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五)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内,允许提交依法成立的大型超市的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允许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产权证明。

    (六)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七)对于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八)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的企业,允许其在区(县)政府提供的场地中集中登记。

    三、加强登记后续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九)开展“走千家企业,送一片温暖”活动。工商部门主动走访企业,提供现场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十)实行“大学生创业跟踪联系”制度。工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事前指导、快速办结、定期联系等全程跟踪服务。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