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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可不起名
作者:李德庆  文章来源:新文化报  点击数 682  更新时间:2009-07-04 09:22:56  文章录入:admin

本报讯(记者李德庆)今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门槛将明显放宽,登记时甚至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记者采访了省工商局个体处副处长白凤贤,她对此进行了解读。
可不起名 有利于农贸市场商户
“《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门槛。”省工商局个体处副处长白凤贤说,比如《办法》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这非常有利于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因为这些业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
此外,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可以不到工商部门备案,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并且,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原则上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所在辖区的工商所登记名称。
可含数字 考虑“80后”个性
《办法》还首次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含有数字。“因为现在一些‘80后’的个体户非常具有个性,喜欢给自己经营的商铺起些特殊、另类的名字。”白凤贤副处长介绍,以后像“速8”、“7日”等字样都可以在注册名称中使用,但110、119这样的特殊数字不允许使用在注册名称中。
此外,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白凤贤副处长提醒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名称核准后保留半年
个体工商户在申办名称时,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比如,开办餐饮店之前需要先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但不收取费用。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且,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先到先得。
白凤贤副处长介绍,《办法》中还规定,工商部门为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而且保留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还可以继续延期,但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并且,个体工商户在对名称的使用中,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小资料
近两年我省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截至2008年底我省实有个体工商户56万户,实有资金数额近160亿元,比2007年增长8.7%,从行业看,服务行业是我省个体工商户最多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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