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应当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高度,切实维护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承认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是合法的就业形式之一。 2.在政策制定方面,政府和社会的促进就业措施中应该包含促进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的内容,平等对待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的就业形式,清理并废除针对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的歧视性法律和政策。 3.在自雇形式方面,应当承认除个体工商户以外还存在其它的合法的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形式,流动商贩、营运司机、农村经纪人和农产品流通户等等都属于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形式。 4.在行政收费方面,全面废除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免以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在税收政策方面,减免以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等税收,对于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者从事和经营一般性的、非特定的行业,只依法收取个人所得税,不征收其他种类的税收。 6.在金融服务方面,政府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面对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者的小额贷款,这些小额贷款应该是不需要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并由政府通过贴息予以扶持。 7.在社会保障方面,对于以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为主的个体工商缴纳的有关社会养老保险费等社保费用,政府应当为其支付一定比例的份额,避免其由自身全额缴款的经济压力。 8.在社团组织管理方面,切实保障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者的结社自由,保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防止各种各类的社团组织和行业组织强制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者加入组织,强行收取各种各类的会费等费用,强行摊派;从长远发展来看,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社团组织和行业组织改革,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与社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脱钩。 9.在城市管理方面,对于流动小商贩一类的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者,政府应该允许其在不妨碍环境卫生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于特定禁止区域外从事流动经营。 10.在公共设施方面,保障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平等使用社会公共设施、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例如,在符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保证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者在道路上使用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权利,避免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剥夺人们使用上述交通工具、劳动工具的权利,导致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不公。 11.在市场准入方面,政府应当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多类型、多层次的市场准入条件,为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可能性。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不能“一刀切”,不顾实际情况,片面提高各个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维护了大企业的利益,却压制小企业、自雇劳动者和自雇经营者的生存空间。 12.在户籍管理方面,改革针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管理制度,将暂住证改革为全国通用,建立暂住证流动备案登记制度,免费办理暂住证申办和备案,取消与暂住证相关的各项行政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