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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
作者: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237 更新时间:2009-09-26 21:31:33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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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富民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意义的认识 1.充分认识地位作用。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我市实现富民强市,争创“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重要举措。个体工商户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一切妨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不适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法律上有保障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实现量质并举的新发展。 二、放宽注册条件 3.放宽经营范围和场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个体工商户均可进入,允许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并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凡符合安全、消防和环保要求的,经当地居委会、相邻居民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地的,登记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提供建房的批准证明;租用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视为有效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凭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合法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4.放宽冠名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服务部”以及冠市名的名称,对从事商业流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使用“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行业特征用语。对个体工商户使用独创性字语的,只要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原则上都予准许。 5.减少审批环节。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余一律取消。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由基层工商所直接受理。不需要前置的,3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属特殊情况难以解决的,可先办理临时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限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达标,到期仍无法达标的,办理变更手续或注销临时证照。对无固定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修理服务业等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定点用于便民服务的夜排挡、早餐店(摊)、报刊书摊等,由工商部门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并纳入个体工商户统计。 6.实行公平待遇。凡是对外商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开放的,对个体工商户同样开放;凡是能够对其他所有制企业提供的服务,也向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在用地、财税扶持、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融资贷款、技改贴息及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或更优惠的扶持。 三、培育发展载体 7.加快市场建设。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重点,按商品流通的需要,建成一批大中小相结合、各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功能完备、相互配套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网络,推进流通现代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速发展的载体。重点培育一批在国内有较大辐射力,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型龙头市场群。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地方产品支撑,在省内有较大辐射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需要,产、销一体化,有培育潜能的重点专业市场,形成个体工商户集群。 8.扶持市场发展。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形成市场投资多元结构,建立和实施对重点专业市场项目的扶持政策。对经批准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可参照《关于无锡市培育发展重点专业市场的意见》(锡政办发〔2003〕119号)和《关于贯彻无锡市培育发展重点专业市场的实施细则》(锡体改办〔2004〕6号)执行;在规划、使用土地审批、融资贷款以及土地出让金管理上给予优惠。 四、规范疏导点管理 9.合理规划布局。依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干扰民居”的标准,对已批准的疏导点进行合理调整。严格控制疏导点的设立和延伸。新设疏导点由市城管局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论证后建立,在中心商务区要严格控制,近郊合理发展,开发区超前规划。 10.加强证照办理。凡在已批准建立疏导点经营的业主,尚未办理证照的,必须在2005年底之前申请办理证照(或临时证照),办证部门原则上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工商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档案,纳入个体工商户统计。 11.规范经营管理。疏导点等临时经营点的管理,原则上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工商、卫生、城管、公安、环保、防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设施配套,秩序井然,环境整洁,服务完善,群众满意”的要求齐抓共管。对夜排挡、早餐点的管理要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定标准。有关部门要逐级签订疏导点管理责任状,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12.加大监管力度。各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对无证无照经营户的取缔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执法;卫生部门要加大对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执法;城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执法;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不法分子扰乱市场秩序的打击力度。对涉及全面性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 五、加大扶持力度 13.表彰奖励突出贡献者。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每年度由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子女报考各类高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外地来锡创办个体工商户受到表彰的,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14.提高社会地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的重大社会活动,原则上都要邀请个体工商户代表参加。 15.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对从事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市政府关于鼓励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4〕214号)的扶持政策执行;对年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免交个人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今年新办的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雇工在8人(含8人)以上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6.加强金融扶持。各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创业的小额贷款政策。对优质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金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管理办法,尽可能满足其经营所需资金。充分利用个人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持有的股权等进行质押,扩大贷款范围和规模。 六、切实减轻负担 17.降低收费标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性、事业性和与投资建设环节相关的服务性收费应给予优惠,代省收取部分,确实无法取消或减免的,应按最低标准收取。凡本市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复军人、失地农民、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投资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锡政办发〔2003〕24号)执行。对农村无固定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修理服务业等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8.严禁乱收费。任何部门、单位未经省以上审批机关批准,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强行摊派(包括征订报刊、入选画册和接受指定性服务以及强行推销产品、销售商品等)。任何行政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收取服务性(代理)费用;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加入社团组织、协会;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参加盈利性培训和评比活动,行政性质的培训原则上保本收费;不准利用办理证照、年检、征收税费之机,搭车或变相收取收费许可证规定之外的费项和押金、摊派、捐赠等。 19.严禁乱罚款。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下达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指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坑害消费者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处罚:未对个体工商户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的;未按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的;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出具有效票据的;一人单独执法的。 20.严禁乱检查。严格控制行政部门和单位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的检查评比、达标验收、检验检测等活动。要加强协调组织,避免多头重复。 七、完善服务与管理 21.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办证等实行一审一核制,办事窗口全面推行程序公示制、部门负责制和服务承诺制。建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绿色通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实行当场办证。 22.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各级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职能,积极发挥服务中心的作用,做到有诉必答,有错必究,对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滥用权力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对损害投资环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监察等部门每年要组织个体工商户对政府重点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并作为对机关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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