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评委,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一起讨论流动商贩是否应当合法化的问题。开宗明义,流动商贩合法化是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全文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合法化代表着合法的身份认同和一个通过法律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过程。 我方认为流动商贩应当合法化,理由如下:
其一,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由于现阶段城乡发展、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工走向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谋求生存的空间;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以及城市容纳程度的有限,又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失业人员和下岗工人。据调查,在流动商贩中,下岗工人占了总数的46.43%,农村人口则占总数的30.38%。毫无疑问,流动商贩并未从经济改革的大潮中分得一杯羹,社会也缺乏对他们起码的保障,他们是社会中最底层的人民、弱势的群体。他们无学历无文凭,从经济落后的地区甚至农村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收入微薄。但无论社会对他们如何不公,他们不偷不抢,从事流动商贩是因为他们希望以自己仅有的一点能力在社会中谋得生存。故此,基本的生存权和谋生权不仅是弱势商贩们应有之权利,更是国家对底层人民应尽之义务,合法化理所当然。
其二,流动商贩的存在有利也有弊。今天我们与对方辩友最大的分歧,便在于合法化与不合法究竟哪者更有利于解决弊端。而我方认为,合法化是通过法律对流动商贩的无序和混乱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过程,这是一个变无序为有序的过程。我们从不否认流动商贩因其流动性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其中包括:扰乱交通秩序,造成环境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困难等等。让流动商贩们在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和指导后,在合理的区域里自由流动,经营小摊,既有利于让我们监督流动商贩带来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不至于消费者投诉无门,又可以慢慢减少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何乐而不为。
其三,十多年的坚决抵制、禁止,非但没能减少流动商贩的现象,解决流动商贩对城市造成的不良影响,反而使得流动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甚至屡屡发生暴力事件,造成悲剧后果,小贩崔英杰和城管李志成的惨案便是一例。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是否应该重新思考,粗暴简单的禁止究竟能否解决问题。
一个社会之所以让人尊重,不因为他的强横和暴力,而恰恰因为他的理性和宽容;一个城市之所以让人留恋,不因他是权贵者的天堂,而恰恰因为他是贫贱者的容身之地。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