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个体经济组织吸纳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
本站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2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人民网 | 来源日期:2009-04-25 |
简要内容:据介绍,对于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在2009年1月1日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在符合审核标准后,可申请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5日电:记者从天津市残联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获悉,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吸纳残疾人,本市专门出台政策,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通过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险种、提高补贴标准,帮助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以此来提高本市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据介绍,对于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在2009年1月1日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在符合审核标准后,可申请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包括:按市劳动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50%,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按市劳动局公布的当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按市劳动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50%,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解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