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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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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该《办法》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办法》的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办法》?有哪些积极意义?

  新闻发言人: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到2008年年底,全国工商机关共登记2917.33万户个体工商户,比上年底增加175.80万户,增长了6.41%。以前,有相当数量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使用专门的名称。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扩大,品牌效应的发挥,个体工商户取名的越来越多,由取名而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社会上要求规范管理这项工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听取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去年年底制定了《办法》。

  记者: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办法》的制定以《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为依据,并参照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基本指导思想是“服务发展、便民为本”,就是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逐步建立符合个体经济特点、方便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适应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需要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制度。

  记者:《办法》中有哪些主要便民措施?

  新闻发言人:一是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即是否起名称完全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如一些在集贸市场摊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办名称登记。如果使用名称的,则应遵循《办法》规定。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自然村、社区、市场名称,大大拓宽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空间,如“西城区天意小商品批发市场××店”,这也便于个体工商户宣传自己的区位特点。三是丰富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领域。近年来,许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年轻的创业者希望使用数字等个性鲜明、更具特色的字号进行宣传,考虑到这种要求的合理性和传统商业习惯,《办法》未禁止在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渝中区××街2046餐厅”,但不得使用“部队番号”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数字组合。四是《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工商部门的服务职能。登记机关受理、审核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要求原则上当场办结,特殊情况5日内办结,相比《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结时限更短,对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予申请人更多便利。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任何费用。

  记者:如果同一个名称有几个人申请,怎样确定最终名称归谁?

  新闻发言人:《办法》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也就是说,在几个申请相同名称的申请人中,谁最先向登记机关提出名称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就先受理审查谁的申请,如申请被核准,该申请人就可以依法使用这个个体工商户名称,其他申请人也就无法再申请这个名称了。

  记者:《办法》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体制方面有什么制度创新?

  新闻发言人:一是与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相衔接。《办法》规定,区县工商局(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使个体工商户核名、登记工作“二合一”。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就大大提高了登记服务效能,方便个体工商户就近、即时办理登记注册。二是名称审核标准方面规定了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这一规定旨在个体工商户冠名规则中体现鲜明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发展健康文明的商业文化。三是放宽了已变更、已注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限制。如个体经营者之间转让生产经营实体,可以保留原有名称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四是坚持“引导教育为主,惩戒处罚为辅”的管理思路。《办法》中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规范措施,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名称违法行为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既达到警示违法的目的,又与个体经济实际情况相适应。五是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省级工商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省区市地域名称等问题作出灵活规定。

  记者: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否可以使用“中国”等字词?

  新闻发言人:“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具有政治属性,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对使用“中国”名称问题都有严格的限制规定,特别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时,除了标明企业国别和产品的产地外,在商标、字号、企业名称方面都有严格的使用规定。如《商标法》规定,“中国”等词语不得作为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也只能是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等。鉴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个体工商户这一市场主体的实际,工商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基础上,在《办法》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名不能使用“中国”等字词。

  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个体经济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高度重视改进登记注册服务,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出台《办法》就是工商部门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构建促进科学发展长效机制的一项具体举措。下一步,工商总局将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指导全国工商系统加大《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工作中,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四个统一”,促进个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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