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汕头市澄海区工商局关于鼓励和 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服务措施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澄海区政府 | 来源日期:2008-10-08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汕澄府办[2008]110号
批转汕头市澄海区工商局关于鼓励和 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工商局《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服务措施》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服务措施
为支持我区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申请设立登记为企业(以下简称为“升级企业”),以做大做强和提升我区企业的规模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参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工商局登记工作的实际,特制订如下服务措施:
一、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规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其原名称登记;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如: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张三食品商行”,升级后名称可核准为“汕头市澄海区张三食品商行有限公司”。
二、升级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无需重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
三、升级企业属非劳动密集型的,经营场所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需改变经营场所,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证明的,可凭所在地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四、消防、环保、建筑工程等场地竣工验收审批文件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五、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的证明书》和原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等,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审批许可文件。暂时无法办理变更的,根据其申请,可凭原前置审批进行登记,并先核发有效期为半年至1年的营业执照,企业在执照有效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前置审批后再换发营业执照。
六、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再交回。
七、从事工业、加工业的个体户负责人与升级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同一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占有企业51%以上股份的,根据区府办《关于妥善处理工业个体户注册登记为企业(公司)涉及房地产权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澄府办[2007]40号)精神,可凭升级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区工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在区工商局机关、各工商所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专办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落实登记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制,及时为申请升级的个体户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制作登记文本,协助办理升级登记手续。同时坚持落实“一讲清”制度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制度,提高办照效率,及时受理、审查核准升级申请。
汕头市澄海区工商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