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也是一种物权
本站发布时间:2009年05月31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来源日期:2009-05-28 |
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住改商”的利害关系业主,明确界定为本栋建筑物范围,同时赋予利害关系业主“一票否决权”。笔者同意贵报社论观点,这一规定并非如北京一些媒体所评论的那样,“使‘住改商’的难度大大提高了”,而是彻底取消了“住改商”的可能性。地球人都知道,“一票否决”是个杀手锏,不管是联合国安理会表决,还是计划生育责任制考核,所向无敌。现在的高层建筑,一栋之内,动辄上百户,甚至数百户。跑断腿,征求再多业主同意都没用,一票定终身!这不是变相取消了“住改商”又是什么?
需要纠正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并非如社论所说,“从捍卫业主物权完整的角度来说,这个办法是无懈可击的”,似乎“住改商”是与业主物权相对立的。物权的完整性,是以“住改商”的不存在为前提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正基于此,司法解释才变相禁止“住改商”。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此可见,“住改商”也是一种权利,并且是物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能将物权中的一种权利,与物权中的其他权利对立起来。或许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产生某种冲突,但这是权利共存情况下的权衡问题,而不是权利之间你存我亡的问题。这正是《物权法》未绝对禁止“住改商”,也不可能禁止“住改商”的根本原因。怎么可以想象,以保护物权为己任的《物权法》,会去禁止某种物权的行使?因此,“住改商”之所以可行首先是因为它也是一种法定物权,尽管有诸多的行使条件。但条件再多,也不能侵蚀权利的本质。然而,依照司法解释,一票否决的“住改商”根本就不可行,这等于禁止了“住改商”,实质上是取消了物权中的特定权能,与《物权法》相抵触。□朱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