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江涛:一票否决“住改商”有懒政之嫌
本站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2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民主与法制 | 来源日期:2009-05-31 |
最高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民宅商用须经全楼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如被炒,也不得拒绝退出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新华社5月25日)
《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上述条款明确称,应综合考虑“民宅商用”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只要有一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一票否决”。
对此,笔者觉得弊大于利。其一,不利于破墙开店,开辟创业就业新门路。住改商“一票否决”无疑加大了失业者利用自身条件谋求生路的难度,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这一司法解释将可能成为创业者特别是有志于自谋职业大学生的制度性障碍。其二,可能助长社会潜规则,增加“住改商”者的开业成本。“住改商”能使几家近邻都同意就已经不易,要想一幢楼的居民都同意则难上加难。为了让每户都能在申报表上“摁下手印”来,兴办人不得不熟人找熟人,挨个说情求方便,甚至店未开,先得请客送礼。且不说能否奏效,单这求爷爷拜奶奶的就搞得邻里关系相当庸俗化。其三,有立法懒政之嫌。之前,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几乎所有涉及审批的部门都有如此规定,要兴办产业,开门立户,先得四邻签字画押,否则免谈。这回,司法部门也“从善如流”,一句话说起来只是动动嘴,可要让兴办者跑断腿啊!
固然,“一票否决”能起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效,节省了行政机关的审批成本,减少了可能产生的纠纷,但它却加大了兴办者的心理负担和实际耗费,挫伤了他们兴业投资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其实,“住改商”对邻里的负面影响不是一成不变的,“一票否决”并不能代替职能部门的动态监管。应规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最小范围为首次环境或安全等影响评价后确定的直接受影响的相邻业主,而非整幢楼。有利害关系业主应是一个动态量,而非恒数,它相对于“住改商”批准与否和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更应明确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对“住改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其“住改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