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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未必愿意“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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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28日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7月29日《新京报》)
    在市场经济社会,从理论上讲,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否则会被行政处罚;此外还必须依法纳税,偷税、漏税也是违法的。但事实上,自人类有史以来,就不可能也从来没有做到过“应征必征”,因为很多生产经营活动是具体入微的,甚至很隐蔽的,要做到“应征必征”,则税收成本将不堪承受。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国都会对一些低层次的生产经营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就历史的演绎看,国家的征税权是越来越受到限制的,西谚有所谓“无代表不纳税”之说,就是这个意思。但从征税技术和手段上看,则日趋精湛,很多在古代天经地义、无须纳税的领域,在现代社会也必须纳税了,这就是为什么宋代流动商贩可以“合法化”,而在现代却受到管制的原因。严格来讲,流动商贩确实是逃避纳税了。

    流动商贩“合法化”,表面上是一件好事,但对流动商贩而言,他们真的愿意被“合法化”吗?如果所谓的“合法化”是进行工商登记的话,那么就未必。因为众所周知,进行工商登记一是麻烦,程序繁琐、手续复杂;二是登记以后,就意味着要交费。尽管去年国家取消了“两费”(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但工商登记费,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的摊派性收费,还是逃不掉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多少流动商贩愿意被“合法化”?

    应该看到,很多流动商贩之所以愿意“流动”,除了无经济实力、无固定经营场所,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不想受到管制,觉得各种税和费交得不合理、不合算。尽管没有合法身份,会受到城管执法部门的驱逐,但与“合法化”多付出的税和费的代价相比,他们还是认为值得。不厘清这点,相关部门与流动商贩在“合法化”的问题上,就有可能鸡同鸭讲。

    道理其实很简单:正是因为“合法化”的代价太大,流动商贩才选择地下生存,“个体工商户每年减少87万户”便是明证。以笔者之见,要有心让流动商贩“合法化”,有关部门不妨先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甚至取消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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