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6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互联网 | 来源日期:2009-07-29 |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领导:
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有许多新亮点,反映出国家对个体工商业重要性的新认识。
下面特提出一些不成熟的个人意见,以供参考,希望对您们和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有所助益。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应更名为《个体工商业管理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建立在“国有经济为主体,个体工商业为补充”的理论基础之上,实际上隐含着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平等岐视。
今天,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经济主体都是平等的,因此没有必要专门针对“人”,来制定一个《个体工商户条例》,而应当针对“事”,制定《个体工商业管理条例》。
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个体工商业的重要性。它对增加就业、发掘新的市场需求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自主创新和健全经济结构,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要制定《个体工商业管理条例》,以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全面发展。
我们不要忌讳用“管理”一词,过去的“管理”是限制、监督,现在的“管理”是服务,涵义不同了。
二.支持一些经济学家的主张,个体工商业年营业额低于三十万的,免税。
我赞成把这一条写入条例。为什么呢?一是接平均10%的纯利计算,30万的年营业额,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只有3万元,这3万元只能保证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生活和第二年的简单再生产,从以民为本的理念出发,如果再向他们征税,就会伤“民”的元气,从根本上来说对国家是不利的。
二是从公平正义上来说,这三万元的年收入,与不纳税的工薪家庭,收入属同一水平,如果还要这些个体工商户纳税,是不公平的。
三.建立国家个体工商业发展基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重组个体工商业管理机构,并写入条例。
十年前我就在呼吁,把当时的个体管理费收入,转变成为个体工商业发展基金,并改“个体工商户监管”为“个体工商业服务”。
数量庞大、无孔不入的个体工商业,实质上是最佳的市场需求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探测器,一旦某些个体工商业在市场上扎根,并能迅速形成规模,国家就要支持这种发展,成立发展基金的目的,就是为了替它们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使它们能迅速得到资金支持。
重组“个体工商业管理”机构,目的是为了改监管为服务,这种服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二是专业性的信息服务,三是灾害的救助扶持。
四.帮工、学徒的雇用,有其约定俗成的习惯,因其流动性很大,如果适用《劳动合同法》,恐怕并不现实,我认为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为最切实际。
我曾是工商部门最早一批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因此我深知法制工作好像是肩负着社会责任和社会理想的苦旅,只有良知和社会进步才是它的回报,因此我对您们充满敬意!
此致
敬礼!
唐雄健敬上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