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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实名制 7月1日起实施 开网店要实名但不一定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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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网店要实名但不一定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也就是实名制”,知名电子商务专业人士王峻涛(老榕)分析说,要求提供网店交易平台的服务商对店主进行信息登记,与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职能是相通的。
  开网店要实名但不一定要营业执照。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即将于7月1日施行的这一办法,网店店主要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实名信息登记,但未要求店主必须取得营业执照。

  这被认为2008年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网店新规彻底终结,在当时由工商总局高层肯定的该新规中,要求开网店必须办营业执照。

  网店实名制7月1日起执行

  公布于工商总局网站的《暂行办法》显示,办法共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备受网络关注的是第十条。根据这一条,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该在网站主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而对于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新华社以《网店实名制7月1日起施行》为题报道了这个消息。这一所谓网店实名制,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一种进步,因为只需向网站实名登记,并不一定要取得营业执照。

  北京网店新规曾遭集体炮轰

  开网店是否必须取得营业执照,这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可谓由来已久,最早可上溯到北京市工商局两年前推出的“网店新规”。当时,北京市工商局在其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中要求,2008年8月1日起,北京地区“营利性”网店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高层曾公开表示支持。

  新规出台后旋即引起轩然大波。虽然有支持者认为工商登记有助于减少网络交易中的欺骗行为,但反对者要多得多,当时网络调查中八成网友都投了反对票。一些网店店主认为这是“征收营业税的前兆”,激烈反对。

  同时,多位业内专家提出批评和质疑,电子商务专家吕伯望当时公开发表意见,认为网店新规“不是一个好政策,它对电子商务起到的是遏制、甚至扼杀的作用”。

  除此之外,杭州、广州等多个地方工商部门也公开表示“不打算效仿”。

  民间和业界乃至其他政府部门对此反对强烈,此后国家工商总局没有明确表态。北京市也未认真执行。大多数地方工商部门都没有跟进。但也有个别地方以“是否有营业执照”作为了处罚网店的“可选择性依据”。比如2008年9月5日,肇庆工商局以“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对“利用互联网做销售”的店主高某处以3万元罚款(含罚没)。

  专家王峻涛:支持实名制

  可以说,“是否要办营业执照”在这两年成为众多个体网店店主头上的一把悬剑。一旦有工商部门将查处“无照经营”的范围扩展到网店领域,他们就有可能遭到查处。

  此次《暂行办法》出台,被认为是彻底否定了此前部分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力图推行的“开网店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的地方政策。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司副司长黎晓宽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时曾解释说,虽然他认为工商登记交“注册费”是合理的,“《意见稿》中并非强制所有网店办理工商执照,而是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的卖家,明确区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类”。

  “工商登记也就是实名制”,知名电子商务专业人士王峻涛(老榕)分析说,要求提供网店交易平台的服务商对店主进行信息登记,与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职能是相通的。

  “在任何一个国家,卖家作为一个行为主体,都是要进行登记的,要卖东西为什么要害怕实名?”王峻涛表示,从减少网络交易欺骗的角度来说,应该完全支持“实名制”,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登记,“而是登记时要不要收费”。

  对此,黎晓宽曾表示,即使工商登记也不会带来“注册费”的压力,“国家目前对线下业主实行‘两费’全免的政策,所以,实名制管理对个体网站也将是全免费的”。(张东锋)

  个人网店实名注册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店可提供电子凭证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店应保护消费者信息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商总局:网站是第一责任人

  对于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工商总局强调了自律。

  第一,鼓励和倡导行业自律。第二,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律。其中,重点鼓励、支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自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淘宝:早已实行“三方实名认证”

  淘宝网公关部负责人、网站新闻发言人陶然此前表示,实名制等条款是淘宝网一直在做的,比如在淘宝网上开店,一定是要经过“三方实名认证”,卖家在销售商品前,必须通过上传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到网银和公安部的系统来“验明正身”。(张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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