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育委员:关注民生 切实加强城市流动商贩的管理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2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浙江省政协网 | 来源日期:2010-02-22 |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商贩已发展为遍及全国的一大行业,成为连接农村生产和城市消费的纽带。
一、城市流动商贩的现状简析
我省城市流动商贩,至今没有权威部门作过详细调查统计,综合分析,估计数量至少有100多万。城市流动商贩以外来人员居多,下岗工人次之,郊区农民自产自销有一定比例,也有一些业余摆摊补贴家用的上班族,还有为创业积累资金和经验的大中专学生。主要有为生存和创业贩卖水果、蔬菜、花草和各类小商品,收废品如家电、纸板、报纸、废旧物资,为便民生活的修理、擦洗、裁剪等服务项目,还有供应早点、夜宵和烧烤等小吃食品。
二、流动商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省城市流动商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以下三种关系处理出现偏颇:
1.“市容”与“繁荣”的关系。2000年以来,全国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活动,促使城市政府对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等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有些城市政府甚至要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实行“零容忍”,并列入考核目标。政府片面强调“市容”,忽视了“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和全球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城市流动商贩管理中首要的问题。
2.适度与限制的关系。在政府管理理念的偏差下,城市管理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工作是难以很好奏效的,只好侧重“重大”战役进行整治。当举办重大活动、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便大规模出动,对流动摊贩进行“地毯式扫荡”,以取得一时的清静亮堂;而游商小贩在等待观望后会继续出动,与执法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法治与人情的关系。流动商贩明显违反相应法规,执法人员文明查处是应该的,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可是由于我国社会法治意识不到位,部分百姓看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往往盲目同情违法者,甚至为其作担保,造成正常执法经常受阻,无意中助长了违法商贩的歪风邪气,不少城市出现了违法商贩团伙化后公开对抗执法的事件,导致执法部门在管理违法行为中由“强势群体”变成“弱势群体”,最终损害公众利益,当然也包括同情违法者自身的利益,这是一种可悲的现象。
三、完善流动商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给商贩以存在定位。城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有需求,农村生产产品过剩有销售的要求,失地和季节性的农民工作出路有要求,城里下岗工人和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有需求,这是城市流动商贩长期存在的客观条件。政府要城市形象,商贩要就业生活,两者并不对立,衡量的标准是周边多数居民对商品需求和环境影响的接受程度。
(二)给政府以角色定位。政府在强化流动商贩的管理上,应当站在弘扬街头文化的高度看待这一流动的商品交易方式,做好传承文明、方便生活、发展经济的文章。对不同的商贩群体进行对象细分,在不同的区域开辟不同的场地,解决不同的社会需求。譬如,对年轻人创业群体,可以在大专院校附近开辟以大学生为消费主体的学生市场;对以销售瓜果、蔬菜的群体,可以在社区附近、公园旁边开辟早市;对经营小吃的群体,可以规划开辟夜市等。解决了该“疏”的问题,反过来才为解决该“堵”的问题提供了条件。所以,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才是真正解决流动商贩问题的关键。
(三)给执法队伍以合法地位。省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向上呼吁,促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为我国的城市管理立法,给城市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为城市管理保驾护航。政府要积极引导舆论加强对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提高公众对城管执法的理解度、认可度;执法部门要主动探索执法时取得公众支持的新措施、新方法,切实提升执法的权威性。
(四)建立有序放开的长效管理机制。
1. 对开放地点进行限制。根据城市的性质,对城市的区域和路段进行科学分类,如一类为严格禁止区域和路段,如中心城区、主干道路、城市窗口,要集中管理力量进行重点管制,大幅度提升执法成效;二类为控制区域和路段,在流动摊贩堵塞交通、出现扰民、影响环境卫生时一定要按时严格执法。
2. 对开放时段进行限制。可针对不同的类型,对流动摊点的经营时间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对可能影响交通的地段,须禁止早晚交通高峰期营业;针对大排档的摊点,可规定仅在晚上几点至几点设摊,减少对市容市貌的影响。
3. 规定管理流程和标准。临时流动商贩疏导点可主要选择在次要街道、居民集中小区和城乡结合部人流车流相对较少、城市管理要求相对较低一些的地段,以方便居民生活为前提。可通过以下流程和标准进行规范管理:一是摊主提出申请。临时流动摊位必须个人向所在地街道(社区)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摊位首先满足下岗职工、进城农民、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户等弱势群体需要。二是进行资格审查。街道(社区)或城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给临时流动摊位管理证。三是签订管理协议。摊主申请被批准后应及时与街道(社区)或城管部门签订规范临时流动商贩管理要求的协议,严格按照指定地点、位置、时间、要求进行摆放和经营。对不按规定要求经营的流动商贩随时可以收回临时摊位管理证,取消其经营资格。四是挂牌上岗经营。摊主把临时流动商贩经营管理证挂在规定的位置,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检查及群众市民的监督,养成文明、诚信的经营习惯。五是加强监督管理。街道(社区)或城管部门加强对临时流动商贩疏导点摊主的教育管理,督促摊主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摊位规范统一、摆放有序、卫生干净,让临时流动商贩疏导点真正成为一项便民、帮民、安民的工程。
4.形成部门之间有效的配合机制。现在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中,除了城管执法部门作为主要的管理力量,其他部门如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并不多,各部门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明晰,应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建立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在分工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相互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同时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杜绝野蛮粗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