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7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中国工商报 | 来源日期:2010-03-16 |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有关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许多人单纯从上述规定进行“引申”,认为只有食品经营企业才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对于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只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即可,而不需要专门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其实,这里存在对法律、法规理解片面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特别规定》中关于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不矛盾。因此,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填写并管理好进货台账;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或者日常巡查中,应当注意检查和督促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督促个体工商户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注意事
1.突出追本溯源的目的性。
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应以追本溯源为目的,因此该制度的规定事项,尤其是台账填写方法、检验办法等都应当以此为核心,做到食品进货渠道规范,台账记载清楚,食品质量有据可查。
2.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基本要求。
个体工商户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时,应当以格式统一的食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个体工商户销货票据为基础,以票据粘贴和逐项填写为主要形式。
食品进货台账的类型包括账簿登记式台账、票据粘贴式台账等。账簿登记式台账是指按照台账内容设置固定格式账页,制作成装订式或活页式账簿。票据粘贴式台账是指按照进货过程中取得进货票据的时间顺序,依次粘贴成册,定期装订成食品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的记录事项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日期以及食品供货商名称及相关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有条件的可以在建立书式进货台账的基础上改进为电子台账,按照台账内容编制相关软件,形成专门的数据库,以方便查阅,方便工商机关检查并根据台账记录追溯食品质量情况。
□湖北省谷城县工商局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