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个体经济税收政策与制度变迁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8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人民政协报 | 来源日期:2008-08-16 |
新中国成立58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与制度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从建国初期原则上肯定公私平等纳税,到对私改造以后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再到改革开放以后逐步重新确认公平税负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税收基本原则。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相关税收政策与制度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充分体现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经济、税收原则。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了各类企业都要照章纳税的原则,但是实际上公营企业与非公营企业税收上有所区别。
同年春季,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经济,上海等地采取了适当调整税收(主要是减轻税负)和工商业的措施,收到了积极的效果。毛泽东主席随即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并据此对于全国的财经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在这一时期,由于中国的工商业中私营、个体经济比重很大,加之国营企业因上缴利润而不纳所得税,相比之下,私营、个体经济缴纳工商税收的数额及其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都比较高。
二、1953年以后中国相关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大变化
1953年,由于修正税制,在中国财经界引起了一场震动高层的比较严重的风波,并对以后中国税制和税收政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同年2月10日,毛泽东主席对修正税制提出严厉批评:"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违背了1949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决议,是完全错误的。
同年8月11日,周恩来总理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财经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提出了过渡时期的税收任务和税收政策:税收任务,一方面要能更多地积累资金,有利于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面要调节各阶级的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并使税制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税收政策,对公私企业应当区别对待,繁简不同。从此,公私区别对待成为一项长期的税收政策。
1963年4月29日,为了改变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轻于集体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合作商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其他集体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的状况,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国务院公佈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
在这一时期,由于中国经济、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变化,国有经济快速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受到很大的限制,私营、个体经济缴纳工商税收的数额及其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大幅度下降。
三、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相关税收政策与制度
1980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减轻了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一部分个体经营者先富裕起来,个人收入差距明显加大,党和政府开始注意运用税收手段(主要是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四、"公平税负"的重新提出与进展1985年9月2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提出公平税负和鼓励竞争。
1987年10月25日,时任中共中央代总书记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1988年7月2日,时任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了企业所得税制的主张。
1993年4月下旬,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等人关于税制改革等问题的汇报,汇报中关于分别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得到了会议的肯定。
同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同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统一企业所得税。
同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併,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五、公平税负原则的进一步贯彻虽然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不同所有制的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但是,在一些具体税收政策上,不同所有制的内资企业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因此,非公有制企业要求公平税负的呼声逐渐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提出要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2002年11月8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在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在税收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在财税政策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
2007年10月15日,十七大报告提出: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由于政策导向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差别逐步减少。最为典型的例子是:2007年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併以后,根据已经通过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拟议中的该法的实施条例,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差别已经全部消除。
1994年至2006年期间,由于中国鼓励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作用逐步加强,税负趋于公平,私营、个体经济继续快速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缴纳工商税收的数额及其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随之继续快速上升。
同时应当看到,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依然面临一些税负不够公平的问题,这些问题尚有待于通过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调整逐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刘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