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料:《人民日报》社论——保障和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4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人民日报 | 来源日期:1987-08-19 |
保障和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本报评论员 (1987.08.19) 《人民日报》
今天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在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经济越是搞活,越要加强监督管理。《条例》的制订、公布,将保障和促进个体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生产尚不发达、各地区间经济发展又很不平衡的状况下,只有在发展国营、集体经济的同时,适当发展个体经济,才能符合我国国情,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近年来,我国个体工商业发展的步子是快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日益显示出积极的作用。到1987年6月底,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1228万户、从业人员1880万人;在社会商业、服务业网点中,个体户占82.6%;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个体占13.2%,很明显,个体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安排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力,扩大劳动就业方面,个体经济作出了贡献,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当前,对于个体经济,不是要限制而是要进一步发展的问题。特别是在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个体经济仍有用武之地。各级人民政府要特别重视为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
现实生活中,阻碍个体经济发展的现象确实是存在的。有些人把发展个体经济的现行方针,看成是走回头路、搞倒退,这是一种僵化观点。正如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诚然,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特别是个别人违法牟取暴利的活动,侵蚀了社会主义经济,这是应当认真、严肃对待的。但是,对于这些消极现象,国家完全可以运用经济杠杆,同时采取行政、法律手段加以引导和控制。
在一些地方,忽视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歧视个体劳动者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擅自没收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任意收缴他们的商品,随便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等。这些错误做法应当迅速加以纠正。
当然,在发展个体经济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个体商贩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偷漏税款、欺行霸市、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等等。为此,必须严格管理、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应当督促他们遵守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要严格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对无照商贩,必须坚决取缔。
国务院这次公布的《条例》,是一个城乡统一的、比较完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法规。有了这个《条例》,大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对于发展个体经济既是行动规范,又是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违背《条例》的规定,歧视、刁难、打击个体工商户。经济监督机关应当严格认真地执行《条例》,不可徇私枉法。个体工商户则要珍惜自己的声誉,自觉服从管理,照章纳税,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遵守职业道德,认真搞好生产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开放搞活的方针指引下,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一定会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