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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替小商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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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小商贩,我的电话13389063792,我十四年前在天津河北区月牙河小学租用了一间门脸房卖文具。学校一直把租期定为一年,就是一年一签合同。原以为校方是为了方便提高租金,才一年一签,也就没太在意,从2005年开始校方采用只让我签合同不给我合同文本。到了2007年以后,连合同都不给我签。给我的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只让我每半年交一次房租。今年六月二十八日校方拿了书面通知,以上级指示不让对外出租校舍为由,停止出租。并让我立即迁出,卖过文具百货的都知道一个经营十四年的商店,怎么能轻易搬动。周边也没有正式的门脸房,而且文具店是我唯一的生活来源。
  
为了能够继续经营下去,我找到学校的上级部门,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教育局的人说停止对外出租门脸房的确是执行河北区政府的红头文件,下级部门不能违抗。我又找到河北区政府信访,区信访的人却说我这是合同到期了,不是政府能管的事。我又找到天津市信访,那里的人说如果合同到期信访就管不了啦,还要我和学校谈,如果合同到期在加上政府规划,那我的失业谁也管不着,谁也不负责。大家仔细看看这件事怎么能和政府没有关系?为什么城市学校建设的越来越气派,可我们城市里的小商贩的生存空间却越来越小?我们自谋职业却得不到任何保障,公平何在?
  
学校为什么对外出租校舍?又为什么不对外出租校舍?请大家看看下列数字,学校和我表面上是商业租赁关系,但是实质是政府当初为了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教师工资30%为自筹。学校在政府的允许下利用校舍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等及其他费用。房租从1996年的320元提高到1999年的500元。相当于那年头教师工资的70--90%。2006年学校把房租提高到600元,也相当于教师工资的50%以上,随着国家对教师工资的大幅上涨,政府对教师工资的全部支付,对教育事业大量资金投入,虽然校方把房租提到650。但是650元已对于校方来说已经是微不足道。不到教师收入的20%,甚至不到10%。这简直就是卸磨杀驴吃饱饭打厨子。道义何在?
  
学校十四年来对我隐瞒学校的门脸房是违章建筑,隐瞒上级部门已经不允许学校对外出租门脸房的事实,利用我对学校的信任和依赖骗取我的钱财,并用短期格式合同逃避法律义务,致使我投资决策失误最终失去赖以生存的商店。更可恶的是近两年以来校方采取签完合同以把合同交教育局盖章为由,不给我合同文本,后来竟然以种种理由不给我签合同,只让我每半年交一次房租,以达到随时将我赶走的目的。而给我的交租收据上居然连学校的印章都没有。今年七月七日,校长指使学校的体育老师带领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将我骗到校内,对我威胁恐吓,侮辱谩骂意图把我哄走。
  
据校方收取房租的人员说,校方所收取的租金全部上交区教育局,由此可以看出教育局对学校的违规违法做法完全知道。却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任其利用合同来达到即敛财又避开法律责任目的。
  
区政府,搞形象工程,不调查了解,不顾老百姓死活,既然下达红头文件,有能力砸了老百姓的饭碗,却不做好任何安置工作,对老百姓的死活不闻不问。以商业合同来解释下达红头文件给老百姓带来的损害,这完全是推卸责任。不尽义务。明明是当初为了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允许学校利用校舍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现在政府资金充足了,不用学校自筹资金了。不用我们交的租金了,但是为什么不考虑考虑我们会因此而失去经济来源。
   1.我经营文化用品商店14年,经营文化用品是我唯一的经济来源。关闭商店使我失去生活来源。
   2.我经营文化用品商店14年之久,已经形成稳定可观的消费群体,并且有很好的商誉。这些不是一年两年所能形成,而是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的成果。
  
   3.我租用学校门脸房14年之久,足以证明我对校园安全不构成危害。而学校的门脸房最多时一半是出租给经营文化用品的个人。
  
   4.校方在我1996年租赁学校门脸房时,曾承诺学校门脸房的稳定性。而我所经营的商品严重依赖学校的资源。
  学校和我表面上是商业租赁关系,但是实质是政府当初为了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教师工资30%为自筹。学校在政府的允许下利用校舍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等及其他费用。学校经上级部门允许对外出租门脸房,又依据上级部门指示收回门脸房。而公立学校的上级部门就是人民政府。所以政府不应该用普通的商业凭租解释学校门脸房凭租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二章第十条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根据宪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促进就业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我们从事个体劳动本来风险就很大,没有医疗养老以及任何福利保障。再加上生活成本不断上涨。失去经济来源后果不堪设想。政府不应该用普通的商业凭租解释学校门脸房凭租问题。我们个体经营者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帮助,养老保险也是自己交,工人,退休人员,公务员还能享受涨工资退休金等福利,而我们个体经营者却和农民工一样毫无保障,甚至在利益受到损害时连诉求的渠道都没有,明明是政府改造学校的行为使我失业,却得不到任何补偿和安置,谁来维护我们个体经营者的利益。
我的电话13389063792
  
   希望有识之士能够帮助我讨回失去的饭碗。
  正义之士转载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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