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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虎皮”的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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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工商局假借协会之名以权谋私乱收费现象已经过去八年了,在此期间我从迷惑不解到恍然大悟;公民没有选票只能忍辱负重,好体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保证。

  该说的已经反复强调不想再重复。闲来无事搜索“工商会费”而偶然搜索到以下发人深省结果。特展示给大家,让大家见识有关部门在金钱驱动下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真面目。


  个体户咨询:

  工商会费

  留言人:张会

  留言时间:2009-3-24

  尊敬的市长:

  您好,我是一名个体户经营者,每到年底工商人员就来收会员费。请问会费必须缴吗?如果必须缴,标准是多少?另外,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有照顾吗?希望您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给予答复,谢谢!


  地方政府回复:

  市长回复

  张会网友:

  你好!

  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反映情况的“个体经营者”如是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就应当自觉、主动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依法成立、依章程管理的社会团体,在引导个体私营业主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收取会费是“民主办会”、“自我管理”办会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号)“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的规定。


  二、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和民发[2003]95号文件规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我市个私协会于2004年12月16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表决通过了会费收取标准决议,规定个人会员每月缴纳会费5-10元,单位会员(企业)每年缴纳会费300----4000元。


  三、收取会费的人员不是工商人员,而是经民主选举产生、身份为个私协会会员的当地个私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市工商局早已作出“四个严禁”的“禁令禁规”,即:严禁工商干部收取会费、严禁利用工商职能收取会费、严禁在工商部门公务场所收取会费、严禁利用办照、执法、年检、验照之机收取会费,并纳入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经查实,向平昌县坦溪镇个体会员收取会费的是平昌县个私协会驷马分会,具体收费人员系统分会理事、也是该镇个体经营户张子华,且未突破会员费收取标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评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结社自由”。

  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2007年新修订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同样明确规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显而易见,无论是国家《宪法》、还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至《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都无一例外的明确规定“入会自愿”原则。

  但是,我们从巴中市人民政府的回复中看不见一丝一毫有关“入会自愿”解释;不仅避而不谈“入会自愿”原则,还对“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是否有照顾?”咨询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解释中还振振有词:“经查实,向平昌县坦溪镇个体会员收取会费的是平昌县个私协会驷马分会,具体收费人员系统分会理事、也是该镇个体经营户张子华,且未突破会员费收取标准。”


  事实上,这些在协会里挂名的个体户,只不过是用来为协会装门面被利用的工具而已,在工商局指派下收费,然后全部转交给工商局。

  面对如此避重就轻、含糊其词、以偏概全,只顾片面强调交费的诡辩,着实令人哭笑不得。联想到几十年来,工商局年复一年强行摊派征收的所谓会费究竟是怎么使用的,也就不难找到答案、化解疑惑。


  毫无疑问,政府机构只要虚设一个协会就等于拥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摇钱树和聚宝盆。

  如此强加于人,个体经营者全都“被自愿”,专门从事为特权部门敛财,披着“虎皮”“二政府”性质的“伪协会”;在社会各界不断置疑中,在新闻媒体连篇曝光中,在监督机构整顿纠风中,在个体经营者怨声载道中,还能够存活多久那?拭目以待———。


  欣闻广西、河南等省份已经停收会费。可以说,这些省份的廉政建设和社会风尚肯定要好于其它省份。同样,那些省份收取会费的积极性越高,数额越大,其社会环境就必然越腐败。


  惜辉

  2010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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